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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龚文珍与林贵静、赵冬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文珍,林贵静,赵冬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龚文珍,农民。被执行人林贵静,农民。被执行人赵冬芹,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文珍与被执行人林贵静、赵冬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人林贵静、赵冬芹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龚文珍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4687.56元、各负担诉讼费90元以及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得利;2、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贵静、赵冬芹有银行存款;3、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贵静、赵冬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林贵静、赵冬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长阳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晏式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