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怀宝与朱奎波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怀宝。委托代理人李恒,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大政,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奎波。委托代理人李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怀宝因与被申请人朱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河民初字第025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怀宝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程序违法。如案件第一次撤诉结案后保全未解封、卷内均没有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二、被申请人强行要求申请人签订协议书,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无效协议。被申请人与淮建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淮建公司已经按照该合同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工资表支付给被申请人工资,法院再次依据强行签订的协议下发调解书,与事实法律不符。三、该胁迫协议上有别人代为签名,综上,(2012)河民初字第0251号民事调解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法律规定,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朱奎波返还申请人王怀宝54722元。朱奎波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于2012年2月2日调解,当日送达调解书,至今已有三年之久,故早已超过申请再审时效。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三、王怀宝请求撤销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原审调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此,王怀宝还向法院赠送了锦旗。本院认为,(2012)河民初字第0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即生效,故再审申请人王怀宝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怀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蒋同一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左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