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廖贵全、廖显力等发起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任恒秀,叶远芳,应刚,廖显力,廖贵全,汪俊杰,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发起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李和平,男,195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恒秀,女,1955年出生。被告叶远芳,女,1947年出生。被告应刚,男,1976年出生。被告廖显力,男,1982年出生。被告廖贵全,男,1951年出生。被告汪俊杰,男,1991年出生。第三人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尹珍大首家到医院旁。法定代表人廖显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与被告廖贵全,廖显力,汪俊杰,应刚,叶远芳,任恒秀及第三人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宗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