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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95号原告胡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