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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杨玉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玉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玉雪,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址贵州省织金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杨玉雪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涵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玉雪所有的银行存款6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