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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廷金申请执行宁夏凌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韩振林、张文欣、杨爱国解除车户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金,宁夏凌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韩振林,张文欣,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王廷金,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凌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振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振林,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欣,女,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爱国,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本院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吴利民初字209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执行人王廷金名下的宁CM77**号丰田兰德酷路泽JTEBX9FJ小型越野客车车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王廷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宁CM77**号丰田兰德酷路泽JTEBX9FJ小型越野客车车户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廷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其名下的宁CM77**号丰田兰德酷路泽JTEBX9FJ小型越野客车车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