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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英银与蔡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银,蔡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黄英银,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蔡保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英银与被执行人蔡保生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保生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二)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南民初(二)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黄旗胜代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卫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