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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江苏宽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刘俊尧、刘俊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宽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刘俊尧,刘俊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458号原告江苏宽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刘俊尧。被告刘俊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宽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尧、刘俊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宽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俊尧、被告刘俊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宽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俊尧、被告刘俊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江苏宽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清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