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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瑜、张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瑜,张施庆,郝日升,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王瑜。被执行人:张施庆。被执行人:郝日升。第三人: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施庆。本院在执行王瑜申请执行张施庆、郝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施庆、郝日升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被执行人张施庆经营的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瑜履行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