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齐志平诉科左后旗绿洲养殖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平,科左后旗绿洲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齐志平,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宝林,通辽市科尔沁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科左后旗绿洲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久,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志平与被告科左后旗绿洲养殖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立案当日,本院立案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第四条告知原告接到本通知后20天内到业务庭应诉,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从立案之日至今,原告没有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按撤诉处理而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海风审判员 : 李 海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