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赖交通肇事一案第00252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府刑初字第00252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赖,男。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同一事实)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赖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娇、赵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高赖驾驶蒙KLXX**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1线(下行线)6KM+100KM处时,先与同向左侧行驶的张飞驾驶的陕AXX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挂擦,后又与同向右侧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助力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坠落于公路外石崖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赖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15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高赖主动到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首。公诉机关一并提交了“110”接警记录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蒙KLXX**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品扣押清单、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证人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检验笔录、车辆外观检��比对笔录及照片、调取笔录、调取监控说明、监控录像及截图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高赖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另经审理查明,经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赖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赖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案,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高赖于2009年8月7日初次领取了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有效期为6��。案发后,被告人高赖家属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某家属有关死者刘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26万元,死者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高赖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血醇检验报告两份、陕西榆林正成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关于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鉴定蒙KL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无号牌“天鑫”助力车发生事故前行驶速度进行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陕西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笔录、检验对比录及照片��调取笔录、调取监控说明、监控录像及截图、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记录单、府谷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户口复印件9份、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高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赖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高赖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在逃离事故现场后当日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高赖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高赖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被告人的罪责,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浩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