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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444号原告:王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