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444号原告:王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