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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某峰申请执行刘某、郭某英、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峰,刘某,郭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峰,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被执行人郭某英,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峰申请执行刘某、郭某英、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郭某英、刘某银行存款15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宋 超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