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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申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慧芳、张涛与张生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慧芳,张涛,张生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慧芳,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涛,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生雁,男。再审申请人刘慧芳、张涛因与被申请人张生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慧芳、张涛申请再审称: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2.张生雁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认识张生雁,欠条上也没有张生雁的名字,张生雁持有的欠条是刘慧芳收到张生雁岳母支付的货款时出具的货款证明,本案欠条实为收到条,张生雁主张借款关系,应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刘慧芳、张涛主张案涉条据系刘慧芳收到张生雁岳母支付的货款时出具的货款证明,实为收到条,但该条据明确载明为“欠条”,刘慧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将收到条写为欠条,不合常理。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无不当。案涉欠条虽未载明出借人,但欠款意思表示明确,原判判令刘慧芳、张涛应当向欠条持有人张生雁归还欠款亦无不当。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欠条未载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原判认定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刘慧芳、张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慧芳、张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