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立忠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忠,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133号原告任立忠。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邢国辉,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立忠要求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书面回复受理、处理结果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立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立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忠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由原告任立忠负担。审判长 刘立虹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