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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美银矿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美银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1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美银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美银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安岭鑫昌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平执字第28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平执字第281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