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杨梅娥与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洛阳锦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杨梅娥,女,汉族,1964年12月26日生。被告: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献,经理。被告:洛阳锦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张兵强,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娥诉被告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洛阳锦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洛阳锦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杨梅娥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已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梅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耿 艳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