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193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业。2010年1月9日、2011年7月31日、2013年5月19日因盗窃先后被行政拘留;2011年8月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喻某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