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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伟成与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伟成,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杨伟成。被执行人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边幼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成与被执行人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8192500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5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83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龙港镇象岗居住小区XG-C04地块(世纪大道以北、龙巴公路以西)瑞祥华庭2幢1001室(房屋编号:101816327)、1002室(房屋编号:101816328)、1101室(房屋编号:101816333)、1102室(房屋编号:101816334)、1201室(房屋编号:101816339)、1202室(房屋编号:101816340)系被��行人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置中,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2014)温苍龙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20号案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