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洪美与何富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美,何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美,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富才,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洪美与被申请执行人何富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洪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富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洪美劳动报酬3350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富才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何富才在三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洪美劳动报酬335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富才离婚后出走下落不明,且无车辆、房屋、存款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洪美于2015年10月9日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光磊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