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左成骄与河北兴弘囍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成骄,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成武古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故城县芙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左成骄,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山东慧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法定代表人郭凯,总经理。被执行人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法定代表人郭建秀,总经理。被执行人成武古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法定代表人郭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故城县芙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法定代表人薛小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成骄与被执行人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成武古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故城县芙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吉建春执行员 隋登科执行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