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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鄢吉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鄢吉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法定代表人韦敏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昌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敏,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吉乐,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鄢吉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鄢吉乐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82.5元,由原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9382.5元退回给原告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李超宋审 判 员  黄 雪代理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翔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