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天津林业工具厂与被申请人梁海河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林业工具厂,梁海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8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林业工具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临潼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永胜,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柱,该厂副厂长。委托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海河,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奕,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林业工具厂因与被申请人梁海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林业工具厂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天津林业工具厂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林业工具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 哲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