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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5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12年4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下线买码人员刘某、钟某应、王某、刘晓勇等人的投注,累计70余万元,报给上线曾某(已判刑)。2012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曾某、刘某、钟某应、王某、刘晓勇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来程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