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20元。刘某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648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648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90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