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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20元。刘某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648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648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90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