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立建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建,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陈立建,男,身份证号码:×××6132,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敏,男,身份证号码:×××2618,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陈立建诉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建诉称:2013年10月22日,被告陈敏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5万元,定于2013年11月22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敏没有依约给我偿还借款。之后,经我多次追讨无果。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陈敏给我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陈敏负担。被告陈敏不出庭,也不作书面答辩。原告陈立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陈敏于2013年10月22日给其所立的《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敏向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被告陈敏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后,被告陈敏给原告立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定于2013年11月22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敏没有依约给原告偿还借款。2015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在诉讼中,被告陈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被告陈敏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有被告陈敏同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原告陈立建以《借据》为依据,要求被告陈敏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在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从2013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以予支持。在诉讼中,被告陈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被告陈敏对自己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陈敏给原告陈立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8元,由被告陈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胜审 判 员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唐振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红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