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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刑初字第71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琼A*****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锦江区静明路向城外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静明路下穿隧道时,被警察挡下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体内血液样本乙醇浓度为14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临时居住证复印件及身份识别,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检索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民警挡下被告人驾驶车辆进行检查的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取血样现场检查笔录、登记表、照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5)0106355号检验报告,视频说明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公共道路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财产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雪玲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