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李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李某,梁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95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李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靖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