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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李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李某,梁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95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李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靖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