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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邵迪与奚玉玲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迪,奚玉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邵迪,女,31岁。被告奚玉玲,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迪与被告奚玉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34.4元,合计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迪负担。审 判 员  邹山银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孝安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