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钱阿荣与沈云奎、彭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阿荣,沈云奎,彭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钱阿荣。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云奎。被告彭红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阿荣与被告沈云奎、彭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阿荣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