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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2362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新存,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