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翁学文申请执行鲁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学文,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翁学文。被执行人:鲁伟。申请执行人翁学文与被执行人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