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仲撤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忠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仲撤字第6号申请人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洛龙镇洛龙茶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伟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朝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忠华,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委托代理人秦国彬,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忠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樊朝彬,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秦国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诉称,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遵裁经字第19号仲裁裁决所根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在仲裁程序上严重超期,违反仲裁法定程序,并且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1、本案仲裁于2014年3月20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适用简易程序,但于2015年4月17日才作出裁决,该裁定严重超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客观影响。2、本案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绿化工程交款凭据”中的财务章是伪造的,“影像光碟”是剪接拼凑的,不能作为仲裁裁决依据。3、内蒙古亿霖木业公司与李忠华恶意串通,非法流转贵州亿霖公司名下的林权,涉嫌通过虚假仲裁进行诈骗犯罪行为,本案仲裁明显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李忠华庭审答辩称,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均不成立,请求驳回其申请。理由:1、仲裁法对仲裁时间没有严格规定,仲裁庭是依法组成的,仲裁超期是申请人故意拖延的结果;2、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的财务章与其提供给内蒙亿霖公司的收据上所加盖的财务专用章不一致,同时光碟反映的交易内容是真实的,视频影像和声音反映了现场考察的真实内容,在仲裁中申请人也没有否认该视频的真实性;3、申请人认为仲裁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没有事实和法定理由,林地是可以依法流转的,不违反公共秩序。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4日,内蒙古亿霖公司用贵州亿霖木业公司交给该公司并加盖有贵州亿霖木业公司印鉴的空白《林业绿化工程合同》,与作为合同甲方的李忠华签订了《林业绿化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标的为合同载明的地理位置上的所有林业绿化工程近熟林木,其林木为用材林品种为松树;数量为每亩平均50株,共计12亩;合同所转让的近熟林木位于贵州一号营林基地,具体位置见林权证号B5200215130、B5200224741;费用为每亩1900元,共计人民币22800元;合同一经签订,甲方须一次性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将林权证转交甲方,甲方对合同项下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如甲方需办理林权权利变更登记,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等内容,同时还约定了发生争议,可提交林木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合同签订当日,李忠华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共计22800元,内蒙古亿霖公司向李忠华出具了一份收款凭据,该收据上载明的收款单位是“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并盖有“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内蒙古亿霖公司在李忠华缴纳合同约定的款项后,将所有权人为贵州亿霖木业公司的“遵县府林证字(2005)第001667号”、“遵县府林证字(2005)第001474号”《林权证》原件交付给了李忠华。此后,由于李忠华未能办理林权权利变更登记手续,与贵州亿霖木业公司发生纠纷,李忠华于2013年10月24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3)遵仲裁经字第19号裁决后,贵州亿霖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另查明,2006年6月,因北京亿霖公司及内蒙古亿霖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查处,贵州亿霖木业公司也受到波及。2008年1月15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公经商贸(2008)7号《关于依法处理贵州亿霖公司反映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说明,认定贵州亿霖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未参与北京亿霖木业集团涉嫌的违法犯罪活动。本院认为,李忠华与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林业绿化工程合同纠纷案,遵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0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审理,并于2015年4月17日审理结案。依照《遵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七十九条“关于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七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李忠华与贵州亿霖木业有限公司林业绿化工程合同纠纷案应当于2014年6月5日以前结案,但是该仲裁裁决案件超过仲裁期限结案,并且没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由于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遵裁经字第18号仲裁裁决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期,属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遵义仲裁委员会(2013)遵裁经字第19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忠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邓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恩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