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沈苹诉程晓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沈某,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沈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2006年正月其与被告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4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有病不积极治疗造成未生育子女,双方常为此吵闹,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14年9月,其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沈某结婚时间较长,生活期间虽有吵架,并未发生重大夫妻矛盾,亦不存在不能生育未诊治的情况,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原告沈某与被告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4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两人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吵架。2014年9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调解和好。2015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4)临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未发生重大夫妻矛盾,仅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尚无彻底破裂,原告又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之证据,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虽因未能生育子女产生矛盾,日后应彼此体谅,放松心态,积极主动治疗,并增加沟通,及时妥善化解家庭纠纷,共同创造幸福家庭生活。为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