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7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珍芳与赵仁娜、孙英强、赵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珍芳,赵仁娜,孙英强,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780-2号申请执行人孙珍芳。被执行人赵仁娜。被执行人孙英强。被执行人赵健。申请执行人孙珍芳与被执行人赵仁娜、孙英强、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