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凡权申请执行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马蹄镇南方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杨凡权,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马蹄镇南方煤矿。法定代表人吴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县劳人仲字(2014)第192号仲裁调解书,受理杨凡权申请执行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马蹄镇南方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9,110.0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49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20,315.00元后,剩余债务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县劳人仲字(2014)第19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 兴 发审 判 员 王 光 元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