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沈培娜与王文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培娜,王文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778-1号原告:沈培娜。被告:王文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培娜与被告王文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培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文连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并于2015年10月8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培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文连的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史朦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