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亚琴诉鲁秋香、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652-1号申请执行人赵亚琴,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朱兰。被执行人鲁秋香,女,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朱兰。被执行人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建设路西段南侧产业集聚区内。法定代表人:鲁秋香。被执行人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建设路西段南侧产业集聚区内。法定代表人:鲁秋香。关于赵亚琴诉鲁秋香、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舞钢市朱兰房产及土地。二、查封被执行人舞钢市易源科纺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三、以上查封土地包括地面以上附属物。四、查封期限为二年,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