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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执字第9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英与被执行人喻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英,喻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930-2号申请执行人蒋英,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喻晓云,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蒋英与被执行人喻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喻晓云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喻晓云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其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其名下有房产一套且设定了抵押,但该房暂时无法处置,故对该房依法予以查封。同时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喻晓云的下落。申请执行人蒋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喻晓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蒋英发现被执行人喻晓云有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