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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广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广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巧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