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125关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汉族。2015年2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崔元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驾驶黑DR15**号广州雅阁牌小型轿车,在哈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20KM+500M处,由于驾驶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致车辆驶入路边沟中并翻车,坐在车内的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关某因头部受外伤而进入富锦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关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2015年2月10日凌晨,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在富锦市中心医院将关某抓获。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关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一辆车内人员,风险相同,且双方是好友关系,家人一同驾车出行游玩,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驾驶黑DR15**号广州雅阁牌小型轿车,在哈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20KM+500M处,由于驾驶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致车辆驶入路边沟中并翻车,车内乘客被害人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双鸭山市矿务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关某因头部受外伤而入住富锦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关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2015年2月10日凌晨,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在富锦市中心医院将关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关某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宋某、宋甲某、李甲某、孙某自行达成一次性赔偿和解协议,关某赔偿宋某、宋甲某、李甲某、孙某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对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关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富锦市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双)公交认字(2015)第03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和解协议及收据,谅解书,证人宋某、王某、王甲某证言,被告人关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华法鉴中心(2015)交通检字第1509021号交通车辆检验鉴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黑(民)鉴(毒物)字(2015)第57号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科技大队出具的(双)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19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勘察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关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关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9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靖龙人民陪审员 尹跃华人民陪审员 张 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