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451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姜磊,徐洪伟,赵朋,王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128号,法定代表人:贾洪军。被执行人:姜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姜庄村。被执行人:徐洪伟,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姜庄村。被执行人:赵朋,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姜庄村。被执行人:王承龙,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河西王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8142.14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8142.1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