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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权申请执行集贤县德胜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权,集贤县德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张权,男,35岁。被执行人集贤县德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集贤县集贤镇德胜村。法定代表人段春福,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权申请执行集贤县德胜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