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邵小平、翁彩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邵小平,翁彩英,章建武,王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628号原告:浙江���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478号。负责人:鲍孝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小丹,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施峰浩,该支行员工。被告:邵小平,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被告:翁彩英。被告:章建武。被告:王赟。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临安支行)为与被告邵小平、翁彩英、章建武、王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舒人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民泰银行临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欧小丹、被告邵小平、章建武、王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民泰银行临安支行起诉称:2012年2月20日,被告邵小平向我行申领商惠通卡,向我行提交编号为2047000168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个人申请表》一份,并与我行签订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我行向被告邵小平发放商惠通卡授信额度为200000元,资金用途为日常经营购买原材料,透支利率执行分档利率,最高为日利率0.5‰,授信期限为3年,取现透支后需按月还本付息。同日,被告翁彩英向我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一份,自愿对被告邵小平申请书编号为2047000168的商惠通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范围包括透支额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被告章建武、王赟于同日与我行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一份,对被告邵小平申请书编号为2047000168的商惠通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范围为被告邵小平商惠通卡账户销户前人民币200000元的申请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所发生透支本金、利息、罚息及费用等全部债务。上述申请表、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保证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向被告邵小平发放了卡号为62×××01的商惠通卡一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2012年3月19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被告邵小平使用该卡透支后均能按时还款,但从2014年4月24日还款后,直至2015年6月25日最迟还款日,被告邵小平仍未足额偿还透支本息,仅于2014年6月2日还款35000元、2014年6月6日还款20000元、2014年9月24日还款10000元、2014年10月29日还款20000元、2014年10月30日还款1元、2014年10月31日还款30000元、2014年11月21日还款10000元、2015年1月1日还款10000元,截止2015年6月16日止,被告邵小平尚欠借款本金68999.13元及利息(含罚息)21761.19元(按商惠通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止)。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约定,借款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偿的,贷款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及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决:一、被告邵小平、翁彩英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8999.13元、并共同支付利息(含罚息)21761.19元(按编号为2047000168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个人申请表》的约定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止,2015年6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约定继续计付);二、被告章建武、王赟对被告邵小平、翁彩英应共同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民泰银行临安支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个人申请表1份,欲证明原告邵小平于2012年2月20日向原告提出申领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商惠通卡的事实。证据二、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1份,欲证明被告翁彩英为被告邵小平使用商惠通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范围的事实。证据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1份,欲证明被告章建武、王赟对被告邵小平使用商惠通卡发生透支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及费用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证据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贷记卡逾期明细清单1份,欲证明截止2015年6月16日,被告邵小平尚欠透支借款本金人民币68999.13元及利息(含罚息)21761.19元等的事实。证据五、贷记卡交易明细报表1份,欲证明被告一从2012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7日期间使用商惠通卡透支借款及还款情况。被告邵小平答辩称:向原告申领使用商惠通卡透支借款200000元及属实,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章建武、王赟答辩称:对被告邵小平向原告申领使用商惠通卡发生透支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及费用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实,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邵小平、章建武、王赟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翁彩英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邵小平、章建武、王赟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有效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对象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翁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邵小平于2012年2月20日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个人申请表》,约定原告向被告邵小平发放商惠通卡授信贷款额度200000元,用于日常经营,并约定授信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及支付利息方式,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截止2015年6月16日,被告邵小平使用商惠通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8999.13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商惠通卡个人申请表、商惠通卡领用合约、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贷记卡逾期明细清单、贷记卡交易明细报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翁彩英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确认书,对被告邵小平使用商惠通卡所欠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意思表示明确,应对被告邵小平使用案涉商惠通卡所欠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邵小平、翁彩英共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建武、王赟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对被告邵小平使用案涉商惠通卡所欠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法有效,应对被告邵小平使用案涉商惠通卡所欠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章建武、王赟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翁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小平、翁彩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88999.13元,并共同支付利息(含罚息)人民币21761.19元(按编号为2047000168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个人申请表》的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止,2015年6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约定继续计付)。二、被告章建武、王赟对被告邵小平、翁彩英应共同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054.5元,由被告邵小平、翁彩英、章建武、王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6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舒人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