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朱益武与唐小群、谢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益武,唐小群,谢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朱益武。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群。委托代理人唐作信。被告谢灵娟,系唐小群之妻。原告朱益武与被告唐小群、谢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益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志、被告唐小群的委托代理人唐作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灵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益武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0年12月27日,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2013年6月27日双方对前期利息结算后,由两被告重新出具借据,确定借款本金仍为20万元,约定月息1.5分。2014年6月27日后被告停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故诉请法院判令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已计算至2015年6月27日止,以后利息另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据、转账凭证、综合户籍信息、结婚证等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立据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7日重新立据的事实。被告唐小群未予书面答辩,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欠钱属实,目前唐小群没有偿还原告借款的原因是资金紧张周转不来,且他人所欠唐小群的钱尚未收回。被告谢灵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唐小群质证认为均没有异议。针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唐小群与被告谢灵娟系夫妻。2010年12月27日,被告唐小群、谢灵娟立据向原告朱益武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并约定了利息。2013年6月27日双方对前期利息结算后,由两被告重新出具借据,借条载明:今借朱益武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唐小群、谢灵娟,2013年6月27日,月息1分五。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已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到2014年6月27日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唐小群、谢灵娟立据向原告朱益武借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约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小群、谢灵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益武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已从2014年6月27日计算至2015年6月27日止,以后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另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唐小群、谢灵娟共同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利华人民陪审员 罗叶青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