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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林健添、王春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61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代表人曾晓阳,行长。被执行人林健添,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王春连,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荣德,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伟,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健添、王春连、林荣德、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林健添、王春连、林荣德、林伟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林健添、王春连、林荣德、林伟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林健添、王春连、林荣德、林伟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林健添、王春连、林荣德、林伟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彦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