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小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培培诉赵富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小字第00004号原告李某某,女,现年32岁,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赵某某,男,现年35岁,住沈丘县。原告李某某诉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协议离婚,婚生女儿赵某一由被告抚养。2014年元月,双方协商,经女儿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不低于1000元生活费。自2014年1月至今,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并一再推迟支付以下的费用。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不低于2000元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时,全家长期外出无人,按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多次联系,均提示为空号。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陪陪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乔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