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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1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唐某与敖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081-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敖某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敖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敖某某、徐某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敖某某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路988号兹丘凤凰城2131、2132号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底价215000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偿债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3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云审判员  余志顺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