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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进与被执行人蒋平、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进,蒋平,蒋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俞进,女,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平,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红英,女,1969年12月2日生,其他同上。申请执行人俞进与被执行人蒋平、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借款及诉讼费917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负债较多,其房产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并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员  卞卫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