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磊与王高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磊,王高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51号原告何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王高翔,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磊与被告王高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磊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米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