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磊与王高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磊,王高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51号原告何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王高翔,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磊与被告王高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磊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米 诺 百度搜索“”